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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警系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07   

 关于印发《交警系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措施》的通知

公交管[2010]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现将《交警系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情况及时报我局。


 
OO年八月十三日

 

交警系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措施
  

  为贯彻全国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座谈会精神,现提出交警系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措施如下:
  一、车辆管理所要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网,实现检测过程全程监控、检测数据自动传输。直辖市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数量为5个以上的地市,要实现车辆外观远程查验、检验合格标志远程核发,逐步减少驻站民警。总队要制定全省(区、市)统一的联网标准和规范。
  二、车辆管理所进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要全部使用指纹、视频、录音等监控手段;有条件的总队要实现对全省(区、市)考试工作的远程视频实时监控。车辆管理所要全部使用场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系统。在直辖市、省会市和一等车辆管理所试行应用科技手段进行实际道路考试。
  三、直辖市、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设立互联网和电话服务平台,实现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预约驾驶人考试、信息变更备案、处理交通违法等5项业务办理功能;实现机动车和驾驶证信息查询、交通违法情况查询、交通事故处理情况查询、业务办理咨询等4项信息查询功能;实现法律法规、办事流程、表格下载等3项警务公开功能。有条件的总队要建立全省(区、市)统一的互联网和电话服务平台。
  四、实行由汽车品牌专卖店(4S店)代办机动车注册登记,群众购车后即可现场办理登记、领取牌证,车辆管理所采取事后审核、归档核查和日常巡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地市级车辆管理所要实现50%以上的国产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注册登记业务由销售商代办。在农村地区推行摩托车带牌销售,要实现50%以上的摩托车注册登记业务由销售商代办。
  五、推进交通管理服务站建设,完善管理功能,规范服务内容,形成布局合理的服务网点,争取实现城区车驾管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加快业务下放,强化农村地区交警队综合管理职能,实现所有县级车管所均可办理国产小型汽车登记业务,有条件的交警中队可以办理或代办摩托车登记、交通违法处理业务。
  六、加强与财政、银行等部门的协调,实现全省(区、市)范围内异地处理交通违法和缴纳罚款。推行在省际公路交界处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站,方便外地驾驶人处理在本地发生的交通违法。
  七、全面推行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制度,争取50%以上的县(市、区)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要与推行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建设交通事故法庭、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相结合,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工作体系。
  八、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要推动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免费刊播制度,完善公益宣传社会化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推广体验式、互动式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模式,组织志愿者开展文明出行劝导活动,完善交通管理信息发布制度。大力宣传交通管理工作特别是近年来交警系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展示交警开拓创新、执法为民新形象。
  九、整合机动车登记、驾驶证管理、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等信息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系统。各地要根据《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制定本地项目总体建设实施方案和推广应用、设备改造、经费预算、新旧系统过渡等具体工作方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以上措施,一、二两项应在明年6月底前完成,三至九项应在年内完成。